承租人涉嫌违规转租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疑似流失

来源:中国网财经时间:2019-09-02 15:53:08

近日,中国网财经接到河南省郑州市陈女士投诉称,其丈夫丁先生在租赁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下称河南省供销社)下属公司河南省丰和农产品交易中心大厦(下称合作大厦)经营酒店时,遭遇二房东的合同欺诈,陷入关门境地,其夫也因此生病住院。陈女士在随后的维权中发现,该处资产涉嫌存在未经招标对外出租、故意低价对外出租、涉嫌利益输送等问题。

目前,陈女士已就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存在的问题向河南省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尚未公布调查结果。

图左即为合作大厦

承租人违规转租引纠纷

老家南阳的陈女士向本网反映称,2015年其夫通过合作大厦的二房东蒋某成、潘某等人租赁了位于郑州市纬五路河南省供销社下属企业合作大厦B座11--15层经营快捷酒店。“从2015年开始我们一共向二房东蒋某成等人交房租和转让费1000多万元,蒋某从没有开过一张发票,所有钱都是打到其个人账户,加上前期酒店装修投入500多万元,目前我们在该酒店一共投入了近2000万元,自己包括亲戚朋友的钱全部投入到酒店,生意稍微有一点起色,蒋某就开始骚扰刁难我们,目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多个家庭的毕生积蓄即将被逼破产,后经知情人透露得知,合作大厦的产权所有人系河南省供销总社下属企业河南省丰合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丰合公司)所有,为了国有、社有资产经营权在低价转让时不走招投标过程,在相关领导的指示下先由丰合公司将合作大厦的经营权转至豫棉公司经营,然后豫棉公司又将该大厦11-21层及其他楼层的经营权以很低的价格转租给蒋某成、潘某20年,总金额价值近亿元。我们多次将相关问题向豫棉公司和河南省供销社相关领导反映,均遭到推诿,甚至变相纵容蒋某对属于国有资产的物业设施进行随意停电。”陈女士无奈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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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停电的酒店

陈女士告诉本网,“2018年3月,蒋某成向其夫提出,为了减轻酒店的经营压力,他已经和河南省豫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豫棉公司)谈好,可以将从豫棉公司手里租赁合作大厦的剩余15年租赁经营权转让给丁先生,以后房租不再加钱。但蒋某成不让看其原始合同,并让交250万元转让费,为了能正常经营我们东拼西借筹措250万元转到蒋某成兴业银行个人账户,蒋某给我们签了一个房屋经营权转让协议,并承诺很快协商好我们直接和豫棉公司重签一份15年的租赁合同,并按以前原合同价格执行。协议签完后,我们找到豫棉公司,该公司副总卫清说,我们第一不知道转让这件事,第二国有社有资产经营权不能随便转让,蒋某成没有权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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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成与豫棉公司签订的丰合大厦20年承包经营合同

陈女士提供的蒋某成、潘某与豫棉公司2013年签订的合作大厦承包经营合同显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蒋某成)未经甲方书面(豫棉公司)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合同还显示:未经甲方(豫棉公司)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看到该合同后,才知道蒋某又一次在欺诈我们,我们多次找蒋某成要求按转让协议执行,其以各种理由推诿,也不退钱,甚至放话,想上哪告去哪里告,不想干了抓紧卷铺盖走人。”陈女士气愤的说。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疑似流失

在豫棉公司与蒋某成潘某签订的合作大厦B座11-21层承包经营合同上显示,蒋某成、潘某依据合同取得合作大厦B座11-21层经营权,承包经营期限为20年,总面积为8828.27平方米,第一个5年(即2014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承包金为42.5元/月/平方,之后每5年递增一次,递增幅度为7%。

而郑州市2014年7月发布的《写字楼白皮书》显示,同期该地段租金为54元/月/平方左右,豫棉公司与蒋某成、潘某承包合同的承包金低于当时市场价格近两成半。

2019年7月,郑州市相同地段写字楼租金为为66元/月/平方,相比豫棉公司与蒋某成、潘某2014年合同规定的承包金,增幅为55%。而豫棉公司与蒋某成、潘某签订的经营合同到合同截止日期2034年7月24日,承包金增幅仅为23%左右。

也就是说,15年后,蒋某成、潘某上交豫棉公司的承包金仅相当于2016年的市场价格。

2014年10月10日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租金偏低、租期过长或明显有违市场公平,造成资产权益严重流失的出租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或重新签订。社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租期五年以上的须报上级社备案。

针对河南省豫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蒋某成、潘某签订将合作大厦B座11--15层的20年总金额近亿元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经过评估招标?租金是否依法进入单位账户?20年承包经营权租期是否过长,是否违背了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蒋某在违背豫棉公司所签订的承包经营权合同进行违规转让时,做为上级主管和监管部门在接到商户投诉时为何没有进行依法监管等问题,记者以采访函的形式向河南省供销社提出采访要求,截止发稿,中国网财经始终没有接到河南省供销社对该事情的反馈。

针对此事件中国网财经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 里豫 曹中原)

转自:中华网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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