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还剩最后10天。供热单位提醒广大用户,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一般为每滞缴一日,按欠缴热费总额千分之一标准收取。
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 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供暖企业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哈尔滨市各大供热单位都开通了网上缴纳热费方式,缴费信息随时可查,买二手房的市民也可通过网上缴费系统查询是否有拖欠热费的问题。(记者仲亮)